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7民初346号
原告: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黄通乡政府大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R。
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
被告:***,男。
原告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140万元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原、被告于2017年6月6日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将其中标工程交付给被告承担施工,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工程产生多起民事诉讼,致使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合计1389942.42元。现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以方便案件以后的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国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饶志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