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民初4854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江,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黄通乡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589208356R。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39804。

法定代表人:刘光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陈丽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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