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民初4854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江,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黄通乡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589208356R。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39804。
法定代表人:刘光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陈丽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