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民终8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黄通乡政府大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589208356R。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斌,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章华,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漆友根,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雪红,女,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长发,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高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小梅,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高县。
上诉人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昊公司”)与被上诉人***、漆友根、肖雪红、郑长发、曹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4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肖雪红、曹小梅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由该二人承担还款责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4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昌昊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涂青达
审判员  袁飞云
审判员  杨耀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阳青
书记员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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