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民终5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东大道7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58920835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晶晶,江西梦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饶市安广建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司铺乡文化活动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69848900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饶市安广建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2022)赣1104民初4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30元,减半收取6,415元,由上诉人江西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蔡 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