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1523民初3750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天和大厦。统一信用代码9134152357304517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华,女,汉族,1976年10月13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龙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石公司)、*中华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石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8日,被告公司及股东*中华因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约定按月利率2%。原告将壹拾万元转账至*中华个人帐户,原告持转款凭证去被告鑫石公司财务换取收据一*。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每季付陆仟元付至原告***帐号。被告*中华通过徽商银行帐户向原告转账14800元作为2018年1月1日之前的借款利息。******
被告鑫石公司未作答辩(缺席庭审)。******
被告*中华辩称,对原告诉请的借贷事实无异议,但约定的月利率由2%变成了1.2%。******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8日,*中华以鑫石公司名义向***借款10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份。收据载明,交款人为***,收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月利率2%,收款人为鑫石公司,时间为2013年10月8日。此款由*中华实际使用,利息已支付至2018年1月1日。*中华拥有鑫石公司55%股份,为鑫石公司实际负责人。以上事实有***提供的收据、银行转账记录、鑫石公司的企业信息以及庭审笔录载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作为鑫石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以鑫石公司名义与***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中华均认可所借款项用于*中华个人使用,现***请求*中华和鑫石公司共同偿还借款,予以支持。*中华辩称认为借款利率为1.2%,但没有提供证据,***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华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归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2元,由被告安徽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