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方园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六安市方园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德华生物炼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503民初4650号

原告:六安市方园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园振华路西与永泰路北交口处。

法定代表人:朱家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宗保,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德华生物炼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园永达北路与横一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邹德华。

原告六安市方园钢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德华生物炼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宗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德华生物炼制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7629.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121456元(计算到2020年7月15日,并按月2%计算到全部款项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建设被告厂房、仓库的钢结构工程,工程面积14355平方,总价款为560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原告2800000元,初验合格付80%、所有工程完成验收合格付90%,质保期24个月,逾期不付款除偿付银行利息外,每天按未付款总额的3‰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对厂房的钢结构进行制作、安装,并完成施工。钢结构制作、安装施工完成后原被告进行验收,2015年即投入使用。原告、被告于2019年6月4日就总钢结构工程款、应付款数额进行决算,双方核算总钢结构工程款为5080629.6元。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已支付4633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到期应付工程款447629.6元,该款经原告方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到期应付工程款447629.6元及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并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安徽省德华生物炼制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单,证明原被告双方诉讼主体资格。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件1份,《决算单》原件1份,被告付款清单1份,证明内容:1、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9月11日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厂房、仓库钢结构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付90%,留总工程款6%的质保金于工程竣工24个月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如逾期不付除偿付银行利息外,每天按未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三付给乙方(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2015年将案涉工程投入使用后,一直未按约定付款,在原告不断催促之下,被告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2019年6月4日经双方决算,工程款总额为5279635.6元,被告已付工程款4563000元,尚欠工程款517629.6元。

被告安徽省德华生物炼制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建设被告厂房、仓库的钢结构工程,工程面积14355平方,总价款为560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原告2800000元,初验合格付80%、所有工程完成验收合格付90%,质保期24个月,逾期不付款除偿付银行利息外,每天按未付款总额的3‰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对厂房的钢结构进行制作、安装,并完成施工。钢结构制作、安装施工完成后原被告进行验收,2015年即投入使用。原告、被告于2019年6月4日就总钢结构工程款、应付款数额进行决算,双方核算总钢结构工程款为5080629.6元,已经支付4563000元,欠付517629.6元。被告于2019年7月10日支付原告70000元,尚余447629.6元未支付。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六安市方园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德华生物炼制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业经结算,被告应当按照结算金额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然其结算后,仅支付70000元,明显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47629.6元,应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合同约定按银行贷款利息偿付并约定按未付款总额日3‰支付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调整为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德华生物炼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六安市方园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47629.6元;

二、被告安徽省德华生物炼制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6月5起按照年利率15.4%支付上述欠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至款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0元,减半收取为4745元,由被告安徽省德华生物炼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韦传奇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卢秉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