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乾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604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乾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惠黎东路2-1幢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117854147(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蔡里街,组织机构代码77735058-7。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70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淮北市乾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卫生院在淮北市烈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账户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卫生院在淮北市烈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账户13×××28上的银行存款82592.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邵吉顺
代理审判员***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