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阜水实业有限公司

安庆市蓝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阜水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811民初3955号

原告:安庆市蓝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破罡湖社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914127941。

法定代表人:丁小年,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敏,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阜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南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6051Y。

法定代表人:陈克楠,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原告安庆市蓝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鹰混凝土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阜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鹰混凝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平、徐光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阜水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鹰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商品混凝土货款81597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2.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7日,原告与阜水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阜水公司因其承建枞阳县城水厂扩容工程施工需要,从原告处购买商品混凝土,“按施工方工程量拨款付款”,逾期付款按每日5‰支付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陆续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累计发生货款总额为341597元,***先后签署五份混凝土结算单予以确认。经原告多次催款,两被告除已付26万元外,尚欠货款81597元(在本案开庭前,***于2019年12月6日向原告给付货款5万元),已购成违约。

被告阜水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7日,阜水公司(甲方)与蓝鹰混凝土公司(乙方)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甲方承建的枞阳县县城水厂扩容1.5万吨净水工程预拌混凝土由乙方供应。在该合同中双方对混凝土计价标准作了约定。

蓝鹰混凝土公司提交的五份混凝土结算单显示,自2018年10月6日至2019年7月18日向施工单位为阜水公司、工程名称为枞阳自来水厂发送了总价为341597元的混凝土。上述五份混凝土结算单收货单位出均有***签字确认。

蓝鹰混凝土公司陈述,***借用阜水公司资质,是枞阳县县城水厂扩容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蓝鹰混凝土公司已收到货款26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结合蓝鹰混凝土公司提交的五份混凝土结算单及其陈述,能够确认有***签字的混凝土结算单尚欠商品混凝土货款81597元,故***应当向蓝鹰混凝土公司支付下欠的商品混凝土货款81597元。蓝鹰混凝土公司关于“***借用阜水公司资质,是枞阳县县城水厂扩容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陈述,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可,因此,蓝鹰混凝土公司要求阜水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证据不足。***未及时支付货款,蓝鹰混凝土公司诉求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给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其要求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无约定依据,本院酌定逾期付款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蓝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货款815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庆市蓝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元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 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