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203执20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阜阳市阜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中南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6051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阜阳市阜水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阜阳市阜水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658.08元或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