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阜水实业有限公司

铜陵市五洲油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阜阳市阜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705民初2798号
原告:铜陵市五洲油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阜阳市阜水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铜陵市五洲油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阜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铜陵市五洲油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9日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五洲油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五洲油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原告铜陵市五洲油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