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

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六安市煜琛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执恢87号之一
申请人: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皋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50981432。
法定代表人:朱长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市煜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双河镇双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14330699。
法定代表人:朱先扬,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市煜琛建材有限公司、程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六安市煜琛建材有限公司的法人以及程郁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根据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魏宏兵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子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欠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