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芜湖东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2348号
申请人:芜湖东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市场园E区8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N0DL945。
法定代表人:涂益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波,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晓纳,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湾石路南侧(安徽芜湖国华建材有限公司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973693096。
法定代表人:方伟。
申请人芜湖东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东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7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卞慧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侯 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