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芜湖东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23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东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市场园E区8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N0DL945。
法定代表人:涂益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波,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晓纳,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湾石路南侧(安徽芜湖国华建材有限公司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973693096。
法定代表人:方伟。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东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2)皖0207民初234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东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7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卞慧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陈宇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