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民初947号
原告:***,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熙峤,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60027E。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
第三人: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水阳江路蓝领公寓高层3号楼1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973693096。
法定代表人:方伟。
第三人:奚之红,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现湾沚区。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2021年3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安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 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