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芜湖东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0财保29号 申请人:芜湖东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市场园E区8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N0DL9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湾石路南侧(安徽芜湖国华建材有限公司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9736930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芜湖东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芜湖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55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10月27日,芜湖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芜湖东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君 书 记 员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0财保29号 申请人:芜湖东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市场园E区8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N0DL9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湾石路南侧(安徽芜湖国华建材有限公司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9736930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芜湖东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芜湖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55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10月27日,芜湖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芜湖东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