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稳、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5民初424号
原告:**稳,男,汉族,1958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所地:和田市。
委托代理人:张小龙,男,汉族,1989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所地:和田市。
被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合塔尔·肉孜托合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5745218940,地址:策勒县。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所地:策勒县。
原告**稳与被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稳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现原告**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稳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9.09元,由原告**稳负担。
审判员  常有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