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25民初823号
原告:***,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宣,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合塔尔·肉孜托合提,该公司总经理。
住址:新疆和田地区策勒县。
第三人:陈亨杰,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陈亨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以被告已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正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进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