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01民初1808号
原告:***,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
法定代表人:艾合塔尔·肉孜托合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不力孜·肉孜买买提,新疆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不都米吉提·阿布拉,新疆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买提努尔·吐送托合提,男,1976年5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昆鹏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提努尔·吐送托合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阿依古孜丽·吾斯曼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阿米那木汗·吉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