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3225民初300号
原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策勒县多斯鲁克街。
法定代表人:艾合塔尔·肉孜托合提,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木尼沙汗·阿布地克热木,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不都米吉提·阿布拉,新疆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木尼沙汗·阿布地克热木、阿不都米吉提·阿布拉,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公司各类款项4,597,256.0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我公司项目经理,2009年至2016年间,被告***内部承包方式承包工程,我公司对外承包的总计20个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总计20个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为196,862,645.74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我公司已收工程款及与工程无关的其他收入总计190,288,086.53元(其中包括工程款抵偿的房屋及其他物品),向被告转付工程款总计193,827,930元,(其中原告公司扣除管理费、代扣代缴税费总计14,845,780.71元),尚未收回被告承包施工工程款总计8,269,863.73元(其中包括***与鲲鹏房产公司达成协议的,昆鹏公司拖欠工程款3,118,006.89元),我公司历年来给被告***多支付工程款总计3,539,843.47元,应交税款及管理费合计1,057,412.57元,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历年来欠公司款项。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依法返还公司欠款总计4,597,256.04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事实不存在,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
1、策勒县建设局办公楼防水工程,合同价53,571元,没
有进账票据。
被告不认可。没有进账票据。
2、昆鹏花园小区1#住宅楼工程,合同价3,858,300元,收入金额3,035,000元。
被告质证称钱没有拿上,只是原告账面上的,每次给的账单都不一样。
3、和田昆鹏花园小区1#2#3#住宅楼工程,合同价8,180,221元,收入金额5,650,000元。
被告质证称这是合同价,变更增加还有85万元。
4、金鑫小区2#住宅楼,合同价2,021,396元,收入金额1,785,000元。
被告质证称这个项目实际到账2,021,395元。
5、策勒县建设局办公楼装饰工程,合同价1,189,634.34元,收入1,189,634.3元。
被告质证称对的。
6、政法委小区廉租房工程,合同价4,414,824元,收入
4,428,951.84元,比合同多24,905.63元。
被告质证称对的。
7、政法委廉租房增加工程,合同价230,374.09元,收入230,374.09元。
被告质证称对的。
8、策勒县教育局办公楼工程,合同价3,594,940元,收入
3,580,000元。
被告质证称对的。
9、洛浦县2010年廉租房工程,合同价11,337,200元,收入11,337,200元。
被告质证称对的。
10、洛浦县廉租房文明施工费,合同价136,466元,收入136,466元。
被告质证称对的。
11、策勒县天津援疆干部公寓楼工程和策勒县天津援疆干部公寓楼二次装修工程,合同价7,620,500元,收入8,508,889.04元。
被告质证称错的,总工程9,425,080.72元全部付给他们了,二次装修1,804,580.72元,有一部分钱打到公司私人账户上了。
12、策勒县2011年廉租房二标段20#、21#楼工程,合同价9,610,800元,实际收入9,610,843.25元。
被告质证称合同是这个价,实际是少了几笔款,大概200万
元。
13、策勒县2011年廉租房文明施工费,合同价179,721.96元,实际到账142,816.47元。
被告质证称不对,179,721.96元拨付给公司了。
14、策勒县政府消防及环卫车库工程,合同价2,485,976.43元,收入2,485,976.43元。
被告质证称假的。
15、昆鹏商住楼(民政局)工程,合同价26,111,019.89元,
实际收入15,380,000元。
被告质证称假的,钱不是我拿的,我不知道。调解书是明确
给公司的,没有给我,房产公司给建筑公司买材料,钱打给卖材料的公司了。
16、策勒县天津实验中学教学楼一标段工程,合同价35,282,334.93元,实际收入35,282,334.93元。
被告质证认可。
17、策勒县天津实验中学教学楼追加部分工程,合同价1,747,954.93元,实际收入2,356,804.98元。
被告质证认可。
18、策勒县天津实验中学教学楼一标段工程文明施工费,合同价788,641元,实际收入788,641元。
被告质证认可。
19、策勒乡二中建设项目工程,合同价40,948,544.35元(包括策勒乡二中值班室、大门、围墙等4个项目),实际收入33,673,518.53元。
被告质证认为不对,总计加起来40,948,544.059元,包括值班室、大门、围墙、绿化、硬化工程,(2019)新3225民初9号判决书判给公司,已经执行完毕了。
20、策勒乡二中值班室、大门、围墙、绿化、硬化工程,实
际收入5,637,213.32元。
被告质证称不对。
21、策勒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宿舍楼一标段工程,合同价
5,567,699.85元,实际收入5,398,882.07元。
被告质证称对。
22、策勒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宿舍楼室外配套工程,合同价1,024,479.15元,实际收入1,024,479.15元。
被告质证称对。
23、恰哈乡中心小学教师周转房硬化工程,合同价211,324元,实际收入326,140.44元。
被告质证称差不多。
24、于田木板桥工程,合同价27,195,697.65元,实际收入
23,905,000元。
被告质证称合同价是对的,36,288,119.21元2017年11月7日给公司提供的结算依据。活是公司的,财政已经把工程款拨付给公司。
以上24个工程实际应收入175,894,165.8元。
25、2008年至2021年13个账本共支付给被告***项目款合计169,082,418.5元(2008年3,528,856.99元,2009年8,811,202.99元,2010年13,291,599.30元,2011年12,833,081.02元,2012年35,697,534.80元,2013年30,537,785.38元,2014年14,927,625.28元,2015年15,457,372.70元,2016年21,310,236.96元,2017年3,972,556.75元,2018年2,797,654.51元,2019年1,236,396.82元,2020-2021年4,680,515元,合计169,082,418.5元)。
被告质证全部不认可。
26、清算协议,证明被告同意2008年至今承包以实际收入来结算的事实。
被告质证称对的,管理费进入我的账号的我认可,我干了多少活我支付多少管理费,我按总数来缴纳的。
被告***对于自己的答辩提交下列证据:
1、工程扣缴管理费税费清单1份,证明自己所承包工程扣管理费1000多万元事实。
原告质证认可。
2、教育局办公楼装修工程(2019)新3225民初7号判决教
育局给付原告867,882.36元和利息347,152.84元的事实,证明原告漏掉的工程及未收回的工程款。
原告质证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至2021年,被告***作为原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主要承建了昆鹏花园小区1#住宅楼工程、和田昆鹏花园小区1#2#3#住宅楼工程、金鑫小区2#住宅楼、策勒县建设局办公楼装饰工程、政法委小区廉租房工程、政法委廉租房增加工程、策勒县教育局办公楼工程、洛浦县2010年廉租房工程、洛浦县廉租房文明施工费、策勒县天津援疆干部公寓楼工程、策勒县天津援疆干部公寓楼二次装修工程、策勒县2011年廉租房二标段20#、21#楼工程、策勒县2011年廉租房文明施工费、策勒县政府消防及环卫车库工程、昆鹏商住楼(民政局)工程、策勒县天津实验中学教学楼一标段工程、策勒县天津实验中学教学楼追加部分工程、策勒县天津实验中学教学楼一标段工程文明施工费、策勒乡二中建设项目工程、策勒乡二中值班室、大门、围墙、绿化、硬化工程、策勒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宿舍楼一标段工程、策勒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宿舍楼室外配套工程、恰哈乡中心小学教师周转房硬化工程、于田木板桥工程,以上24个工程原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应收入175,894,165.8元。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其承建的24个工程,按照原、被告达成的清算协议,所有项目原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扣除管理费及税费后支付给被告***。现在原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4个工程实际应收入工程款175,894,165.8元,而原告举证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2008年至2021年13年共支付给被告***所有款项合计169,082,418.5元。原告认为24个建设工程项目应收工程款及与工程无关的其他总收入190,288,086.53元,向被告支付工程款总计193,827,930元,多付3,539,843.47元(193,827,930元-190,288,086.53元=3,539,843.47元),应交税款及管理费1,057,412.57元,合计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公司欠款4,597,256.04元(3,539,843.47元+1,057,412.57元=4,597,256.04元),原告并无证据证实多支付给被告***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故对原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578.05元,由原告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  有  明
审  判  员   孙  诗  艺
人民 陪 审员   麦丽开罕·伊敏
二 ○ 二 一 年 六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李  海  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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