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冠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冠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07执2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冠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682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3日受理成都冠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人民币456700元扣划至本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翔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