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冠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及成都冠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川民申字第5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住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51号新1号新华苑A座8楼。
法定代表人:丁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强(特别授权),男,汉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陈琦(特别授权),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3号。
法定代表人:卓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应旭,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成都冠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顺城大街308号“冠城大厦”38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万琼(特别授权),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导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儿医院)、一审第三人成都冠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导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安琪儿医院提交的结算书不论从形式还是内容都存在巨大缺陷,不符合工程结算书的基本要求,显系伪造。2.该结算书上导向公司的公章系伪造。(二)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鉴于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导向公司于2012年1月6日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予置理,二审法院却以“双方当事人在审理中对涉案工程均不申请鉴定”为由认可了司法鉴定书的部分内容,其认定明显错误。2.双方曾约定在收到竣工资料和结算报告15日内进行收方结算。若安琪儿医院在开业后要求重新结算的视为违约,并约定了违约金,鉴于该约定双方均未申请鉴定,而法院却将结算金额割裂开来,部分采信安琪儿医院提交的结算书,部分采信导向公司提交的结算书。二审判决对于责任的分配也违背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及签证单中的事先约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安琪儿医院提交意见称:本案涉诉工程造价应以外墙装饰工程1818688.99元和室内3816329.24元两份结算书作为结算依据。同时,安琪儿医院主张的超付导向公司923290.47元、导向公司应支付300万违约金,以及导向公司给安琪儿医院造成221.51万元经济损失等诉求有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关于安琪儿医院提交的结算书上公章是否伪造,其结算书是否应该采信的问题。安琪儿医院提交的室内工程(工程造价3816329.84元)、外墙工程(工程造价1818688.99元)两份结算书,与导向公司提供的结算书不一致。导向公司申请对安琪儿医院提供的结算书上导向公司的印章进行鉴定。2011年5月18日的庭询中,法官告知导向公司“你方坚持对结算书封面上加盖的公章进行鉴定,如果经鉴定该两枚公章确实是你公司印章,结算书封面的工程造价将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是否清楚?”导向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文强回答“清楚”。在此次庭询中,文强称导向公司认可的公章有两枚,并同意将该两枚公章为作为样本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外墙工程的结算报告上的印章与导向公司认可的印章不一致,室内工程的结算报告上的印章与导向公司认可的其中一枚印章一致。本院认为,导向公司代理人文强已经充分理解了鉴定印章后的法律后果,并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鉴定结论作出后,导向公司虽坚持认为安琪儿医院提交的室内结算书及结算书上的印章系伪造,但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供证据推翻其真实性。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于室内工程价款采信了安琪儿医院提供的结算报告,对于外墙工程价款采信了导向公司的结算报告作为判决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导向公司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经查阅原审卷宗,印章鉴定结论作出后,导向公司不服鉴定结论,曾申请重新鉴定,但其重新鉴定的请求事项及理由表述模糊,其代理人文强口头表示另行补交申请书,但由于导向公司多次不能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明确其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等。二审据此认定“从公平角度出发,应当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有利于查明相关事实,但在审理中,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符合本案实情。经审查,本案也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综上,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何 华
代理审判员 杨 军
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