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冠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海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冠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荣成市海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冠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4-28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威环商初字第338号
原告荣成市海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信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建权,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澍彤,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冠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丹,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巧蕊,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海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冠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海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冠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丛明霞
审判员  邓 立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