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创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金创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沈阳金创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3481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沈阳金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金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