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鱼执字第791号
申请人柳州市中特自控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鸡喇路16号7区8栋楼底7号。
法定代表人王定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柳州市明阳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燎原路东三巷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总经理。
柳州市中特自控节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二)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柳州市中特自控节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应裁定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柳州市中特自控节能有限公司依据(2014)鱼民初(二)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柳州市明阳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2014)鱼执字第791号一案,执行完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水祥
审判员 师豫江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