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24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明阳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燎原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保县那亮一级水电站,住所地广西德保县足荣镇那亮村下游500米处。
本院在执行柳州市明阳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德保县那亮一级水电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德保县那亮一级水电站向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明阳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21994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19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依法恢复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明阳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保县那亮一级水电站自愿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德保县那亮一级水电站从2022年10月1日开始,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024执1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闭晟毓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