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4民初191号
原告: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环形中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新现代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新现代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9元,减半收取计8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