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5民初3067号
原告:兰州市安宁区水务局,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康桥国际购物中心。
负责人:曾笃佳,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焜,******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新现代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肃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840479659。
原告兰州市安宁区水务局诉被告甘肃新现代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兰州市安宁区水务局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市安宁区水务局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市安宁区水务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计1088元,由原告兰州市安宁区水务局负担。
审 判 员 **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