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仁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02执9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仁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214992500Y,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92713721C,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创客中心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在刚,董事长。
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黔03民终23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仁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登记信息,其有部分银行存款的账户均被另案多轮冻结,本院冻结其一个银行账户,其名下有车辆登记但未实际控制,其他无不动产和工商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经合议庭讨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2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正庆
审判员姚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青
书记员田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