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82执保387号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仁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恒城置业有限公司、***、韩方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黔0382民初55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仁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恒城置业有限公司、***、韩方强银行存款176798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一年为限。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于2021年8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
一:仁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行的账户(52050162663600000236-1)限额1767989元,实际冻结金额1514911.6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日结束)。
二:冻结了被申请人***在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台支行的账户(6217790001182911830-1)限额1767989元,实际冻结金额5581.85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茅台支行的账户(6217007110013983998-156-1)限额1767989元,实际冻结金额80904.5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结束)。
三:查封被执行人***、孙大容共同位于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杨堡坝五福铭都5-22-3【产权证号为:黔(2017仁怀市不动产证明0001553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如能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2021)黔0382民初55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事项全部保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