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3民初2306号之二
申请人:向**,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申请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二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104666。
法定代表人:万小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向**与被申请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8220.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院对被申请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19年11月20日,双方达成和解。2019年11月27日,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冯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