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06执1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104666,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二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万小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53413416M,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长途客运站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新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854675108,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湖大道11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570097873,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夷兴大道金凤朝阳1-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新区分公司、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506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新区分公司、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因另案作出(2019)鄂0506民初2865-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9)鄂0506民初286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申请执行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万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诉讼保全;2019年12月24日,湖北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民申48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案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