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信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03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二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104666。
法定代表人:万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89号301-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4908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7)鄂0503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一、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918659.35元,并以918659.3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二、宜昌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长信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支付责任;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长信建设有限公司鉴定费5250元。因长信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长信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918659.35元,并以918659.3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826元、本案执行费11705元,以上合计942190.35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行计算);宜昌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长信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支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2190.3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以918659.3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
三、被执行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以918659.3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宜昌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长信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支付责任。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聂飘
书记员周墨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