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钟锐与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702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钟锐,男,198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石小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的钟锐与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08373.77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钟锐,申请执行人钟锐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履行的人民币1308373.77元及(逾期)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振明
审 判 员  何建明
代理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联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