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南雄市雄州街道新建钢筋加工厂、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282执1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雄市雄州街道新建钢筋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韶关太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8)粤0282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执行款人民币4013457.0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253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房管所、车管所、工商所等部门进行查询,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不动产均属于国用资产。韶关太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南雄市东莞大岭山(南雄)产业转移园C地块【(2013)1202】已被其他案件首封,本案现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本。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为生效。
审判长  董国昌 审判员  周凤山 审判员  刘桥江
书记员  荣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