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282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住南雄市。
被执行人: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南雄市东莞大岭山产业转移园A-1地块综合办公楼1楼。
法定代表人:石小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8)粤0282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依上述执行依据规定,被执行人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62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43元,以上款项合计97563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6日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对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282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国昌
审判员  周凤山
审判员  魏修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