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南雄市深广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韶关市太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雄市英达利化工产品电子交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282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南雄市深广雄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雄市英达利化工产品电子交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韶关市太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雄市深广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韶关市太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雄市英达利化工产品电子交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282民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限被执行偿还12085899.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上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韶关市太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雄市英达利化工产品电子交易有限公司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游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