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韶关太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282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9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韶关太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28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据该生效文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工程款1207331.2元、施工期停工损失5353697.28元、停工期损失(其中:2015年3月到2015年12月止建筑机械设备停工窝工租赁损失4270133.33元,2016年1月到2016年3月止建筑机械设备停工窝工租赁损失1176240元,及从2016年4月开始以每月392080元的标准计算到实际停止窝工之日止的损失;混凝土供应材料费1335002.72元),及鉴定费250000元,以上暂计19081524.5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2018年9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应对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28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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