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02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1月2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南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东莞大岭山(南雄)产业园转移园扩园A-1地块综合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6)赣0702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线下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经穷尽调查措施,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