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豫泉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豫泉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沁阳市神农山静应湖水上乐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82民初409号
原告:焦作市豫泉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东环南路1号院44号。
法定代表人:秦习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沁阳市神农山静应湖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二仙庙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焦作市豫泉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沁阳市神农山静应湖水上乐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焦作市豫泉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豫泉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豫泉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豫泉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