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882民初1447号
原告:焦作市豫泉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东环南路1号院44号。
法定代表人:秦习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虹,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二仙庙景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沁阳市神农山静应湖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二仙庙景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焦作市豫泉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泉地质公司)诉被告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神谷旅游开发公司)、沁阳市神农山静应湖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山水上乐园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豫泉地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习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仙神谷旅游开发公司、神农山水上乐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豫泉地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仙神谷旅游开发公司清偿原告欠款160000元。2、被告仙神谷旅游开发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3、被告神农山水上乐园公司对诉请1、2项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年末,原告与被告神农山水上乐园公司签订凿井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打井一眼,预定深度暂定为500米,每米造价900元,工程总价预计450000元。2013年3月10日被告神农山水上乐园公司依约支付了打井预付款100000元,2013年5月4日被告神农山水上乐园公司又支付100000元,2013年5月,凿井深度为400米时,被告神农山水上乐园公司认为成井、出水量等均符合使用要求,验收合格。双方按照实际深度结算工程款,也就是400米*900元/米,共计360000元。被告神农山水上乐园公司仍欠160000元工程款未付。2019年3月14日,原告与二被告就清偿欠款一事达成协议,由被告仙神谷旅游开发公司向原告分五次清偿该160000元欠款,并约定逾期支付,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提起诉讼。被告神农山水上乐园公司对以上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到协议约定还款时间2019年4月1日时,二被告无故拖延,无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清偿欠款。
被告仙神谷旅游开发公司、神农山水上乐园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原告依法提交了:1、协议一份。2、凿井合同一份。3、收款条两张。被告仙神谷旅游开发公司、神农山水上乐园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庭审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可以反映原告为被告神农山水上乐园公司打井以及原告与二被告达成还款协议等事实,予以认定。
依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神农山水上乐园公司签订凿井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神农山水上乐园公司打井一眼。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承包形式,每米造价900元。预计造价450000元,工程竣工后按实际深度结算工程款。此外,双方还对工程设计要求、开竣工日期、付款办法等项目做了约定。工程竣工后经结算,被告神农山水上乐园公司欠原告工程款160000元未付。2019年3月14日,原告与二被告就被告神农山水上乐园公司欠原告的160000元工程款达成协议。协议中原告与二被告一致确认截止2019年3月14日,被告神农山水上乐园公司欠原告工程款160000元。协议约定,三方一致同意由被告仙神谷旅游开发公司负责向原告清偿该欠款,具体支付方式为:2019年4月1日前支付20000元,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30000元,2020年1月22日前支付30000元,2020年5月1日前支付30000元,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50000元。被告神农山水上乐园公司对上述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约定如逾期支付任一笔欠款,原告可就剩余未支付款项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予偿还原告欠款。此为本案事实。
诉讼中,依据原告提交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9)豫0882民初1447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告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沁阳市神农山静应湖水上乐园有限公司柱银行存款16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对秦贝所有的车辆(牌号:豫H×××××)予以查封,期限二年。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为被告神农山水上乐园公司打井,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要求完成工作,被告神农山水上乐园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报酬。被告神农山水上乐园公司欠原告工程款160000元未付,有原告与二被告达成的协议为证,协议明确约定由被告仙神谷旅游开发公司负责偿还原告欠款,被告神农山水上乐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到期后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偿还原告欠款,原告现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16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逾期还款,按照二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应从2019年4月2日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被告仙神谷旅游开发公司、神农山水上乐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豫泉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60000元及利息(2019年4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1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沁阳市神农山静应湖水上乐园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焦作市豫泉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沁阳市神农山静应湖水上乐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华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靳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