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04执327号
申请人:焦作市豫泉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秦习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长虹,女,汉族,1987年12月15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韩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
主要负责人:苗红星,村委会主任。
关于焦作市豫泉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韩蒋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0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韩蒋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焦作市仁民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214000元从2018年3月2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清除完毕止,36000元从2018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清除完毕止,以上两笔工程款的利率为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韩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因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韩蒋村村民委员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焦作市豫泉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被执行人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韩蒋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与申请人焦作市豫泉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做约谈笔录询问是否需要开具律师调查令,申请人焦作市豫泉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表示不需要。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252525元,本案目前为止债权尚有25252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执行,隐匿行踪,致使案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韩蒋村村民委员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豫泉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侯卫国
人民陪审员 赵小青
人民陪审员 申利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