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桂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桂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昌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10418号之一
原告:广州桂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魏燕鸿。
被告:江苏国昌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桂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昌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桂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国昌大件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975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桂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国昌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975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益民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宋阅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