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锦诺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民终28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锦诺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81号鼎坚市场北区14栋10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08048916Y。

法定代表人:金丽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印河,河北冰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斌,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济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荣,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150号国富大厦6—-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6879488C。

法定代表人:王玉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18318798。

法定代表人:刘子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现矿,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锦诺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8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合同协议书》的履行情况。上诉人主张合同约定的“气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报警系统”被上诉人**完全没有做,且其他多处工程未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完成,并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被上诉人**称已经按照《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双方对此分歧较大,且一审中上诉人提出过鉴定申请。故应当对案涉工程的施工情况及工程价款进行核实或委托鉴定部门予以鉴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8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锦诺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靳建军

审判员  宋广道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