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4930号 原告:***,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院环境装饰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150号国富大厦6-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815号**水郡1号楼11011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大有水木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第三人:北京大有天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12号楼二层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第三人**、北京大有天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已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