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4930号
原告:***,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院环境装饰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150号国富大厦6-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815号**水郡1号楼11011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大有水木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第三人:北京大有天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12号楼二层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第三人**、北京大有天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已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