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1920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被告: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市裕华区,系该公司行政管理人员。 被告:***,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系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现任智信安装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新疆魁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山东部现代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系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山东部现代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在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671元,减半收取计4836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