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1920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被告: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市裕华区,系该公司行政管理人员。
被告:***,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系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现任智信安装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新疆魁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山东部现代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系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山东部现代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在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671元,减半收取计4836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