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临翔区建筑公司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沧市临翔区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902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临沧市临翔区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云090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本金5000000元,承担诉讼费23400元、执行费52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行为: 一、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账户余额较小,无扣划价值。 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临翔区建筑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本院2020年5月1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土地、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临沧市临翔区建筑公司名下无房地产、土地、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执行人未缴存公积金。 六、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公布。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诉讼费、执行费未缴纳,经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应群 审 判 员  吕 丹 人民陪审员  李真华
书 记 员  鲁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