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904民初1564号
原告: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华丽园14号7(B-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759C。
法定代表人:宋友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晖,广东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沛,广东漫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茂名市新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电白区高地街道那花小区南海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663349465E。
法定代表人:谭亦钊。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新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22日向原告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因原告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国权
人民陪审员 朱小莉
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邓丽云
书 记 员 严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