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2179号
原告: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华丽园14号7(B-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759C。
法定代表人:宋友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男,汉族,1991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深圳市鸿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和社区新和路71号之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6902U。
法定代表人:叶亮。
原告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鲍忠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淡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