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财保483号
申请人: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三路7号中海慧智大厦1栋1A1507-1510。
法定代表人:宋友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黔,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德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锦龙社区锦绣新村2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4REAF13。
法定代表人:刘海建。
申请人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德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28124.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80419448814202200××××,担保金额为10028124.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12月8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德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争议仲裁案,案号为(2022)沪贸仲字第26928号关于立案受理事宜、财产保全事宜的函、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德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2812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海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卢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