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0237号
原告: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新圩村沙坪围10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LB7K4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2号********20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5144312R。
被告: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三路7号中海**大厦1栋1A1507-1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759C。
被告:广东鼎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江朗大道68号***世纪花园12幢12层1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MA4WB9U84L。
原告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鼎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计1293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